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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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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判决范本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5498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判决范本

 

(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1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慧,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戥子桥69号2栋2门2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河村巷37号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宿舍14栋103室。

上诉人章慧因与被上诉人刘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一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新、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进与章慧于1999年上半年在鹊之桥的联谊会上相识,于同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刘进与章慧因感情不合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03年9月份起开始分居至今。2006年6月,刘进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慧离婚,原审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以(2006)开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刘进与章慧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刘进在原审庭审中提出其个人物品有手稿、笔记本、书籍、毕业证封面等在章慧处,要求章慧还给自己,但章慧提出刘进的个人物品由于城管拆房,现都已遗失。

在原审庭审中,章慧提出刘进为承包政法频道的栏目曾通过章慧从章慧父亲手中分三次借款10万元,刘进于2001年8月16日向章慧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欠章慧10万元,此欠款待有偿还能力时,一次性还清”的欠条,现章慧要求刘进归还该笔欠款,刘进承认该欠条系其出具,但提出该欠条是在刘进与章慧发生矛盾时,刘进要求离婚,章慧提出要刘进支付10万元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出具的,后由于章慧反悔,双方并没有离婚,双方之间并没有借款的事实,故对该笔欠款不予认可。章慧提出刘进在婚姻期间经常殴打自己,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伤害,要求刘进赔礼道歉,但章慧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刘进与章慧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刘进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章慧离婚,章慧亦同意离婚,应以离婚为宜;二、刘进在原审庭审中提出其个人物品有手稿、笔记本、书籍、毕业证封面等在章慧处,要求章慧交付给刘进,但章慧提出刘进的个人物品均已遗失,原审法院认为,刘进现无法证明其个人物品还在章慧处,故对此不予处理;三、章慧在原审庭审中提出刘进曾通过章慧从其父手中分三次借款10万元,刘进承认该欠条系其出具的,但提出该欠条是在刘进与章慧发生矛盾时,刘进要求离婚,章慧提出要刘进支付10万元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出具的,后由于章慧反悔,双方并没有离婚,双方之间并没有借款的事实,因此对该笔欠款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欠条系刘进出具,但根据常理推断,如刘进确系向章慧父亲借款,则债权人应为章慧父亲,刘进应向章慧父亲出具欠条,而不是向章慧出具欠条,即使刘进借款,但因该款项是在刘进与章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系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刘进个人债务,刘进不可能向章慧出具欠条,综上,章慧所述不符合常理,故原审法院对欠款事实不予认定;四、章慧在原审庭审中提出,刘进在婚姻期间经常殴打自己,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刘进赔礼道歉,但章慧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故对章慧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刘进要求与章慧离婚,予以准许。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刘进与章慧各承担150元。

上诉人章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人与刘进结婚是有基础的,结婚后由于刘进存在婚外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才导致两人常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没有提出离婚,直到2006年刘进才提出离婚;刘进向本人出具的10万元欠条真实合法有效,因此,刘进应偿还本人10万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刘进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在本案二审中,上诉人章慧申请的证人许昶出庭作证称刘进曾向许昶提起其多次向章慧借钱,共约10万,并打过欠条。

刘进对许昶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许昶的证言进行审核后认为,许昶的证言不能证明章慧所述称的涉案10万元的形成经过,因而本院对其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进与章慧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又因两人性格不合,且互相缺乏理解和宽容,以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刘进再次起诉离婚,章慧亦同意离婚,因此,原审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正确。对章慧提出,刘进存在婚外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因章慧对此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章慧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因章慧在本案中陈述刘进向其出具的涉案欠条中所指的10万元系刘进通过章慧从章慧父亲章镜清手中分三次所借,因此,本院认为,由于该10万元可能涉及案外人章镜清的合法权益,故该10万元债务是否认定以及其最终债权人、债务人为谁等问题在本案中均不宜进行处理,应另案对此问题予以解决。上诉人章慧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章慧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章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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