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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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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 (张梅律师版权所有)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4196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省海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并非原告所称的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被告与原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可见双方婚前是有感情基础的,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才于200111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至于原告所称的被告经常打骂她,只是其一面之词,因为夫妻之间的打闹,双方都有责任,2008年原告在珠海因交通事故受伤,当时被告正在吉首工作,听说此事后,更是3下珠海,照顾原告,并为原告办理了一切住院手续,而原告却称被告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并且原告还将此事作为其离婚的理由之一,这对于被告来讲,是很不公平的。

二、原告称被告对其家庭暴力不能成立

原告拿出了一份三年前的轻微伤法医鉴定书,称被告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我们认为,原告仅凭一份3年前的法医鉴定书便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太过勉强,其对于精神损害的请求也明显过高,因为此法医学鉴定不能证明原告所受之伤系被告所为,即使是被告造成的,偶尔一次也不能称之为家庭暴力。原被告虽然偶有矛盾,但不能将责任完全归于被告身上,双方矛盾的产生,原告自身也存在很大过错,而且每一次纠纷都是以被告的忍让收场,被告对于双方矛盾的缓和已经尽力。

三、即便离婚,双方的孩子应随被告生活为宜。

因原告常年在外地打工,双方的儿子XX自小便与爷爷奶奶及被告共同生活,其已经适应了现存的生活环境及学习环境,如果突然换了陌生的环境,无论是从语言、学习还是生活上来讲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并且,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可见其并没有考虑抚养孩子,况且,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教育和照顾孩子,并且对于原告自身来讲,也不利于其今后重新组建家庭,故我们认为,不论是从原告方考虑还是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孩子随被告生活为宜。

四、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成立。

原告将被告银行账户上的XX多万征地拆迁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是没有依据的。此次政府征地涉及到建房许可证申请人为被告父亲佘XXX的房产一处,此处房产建房证签于1993917,申请用地人为答辩人父亲XXX,人口为5人(包括答辩人及其父亲、母亲、哥哥、姐姐),而被告是2001年才与原告结婚,故此处房产应为被告的婚前家庭财产,政府给与佘XX户的征拆补偿款为人民币65.1397万元(不包括购房补贴和按期拆迁奖金),此笔款项由被告领取, 因这部分款项是针对被告婚前家庭所有的房产拆迁给予的补偿,故原告对这部分财产不享有权利,对于购房补贴,因该部分款项并未实际发放,原告也应等购房补贴发放之后再主张权利,而拆迁奖金也是针对房屋拆迁的奖金,并不是按人计算的,故原告不享有此部分的权利,另原被告虽在婚姻期间建有两间房屋,但在本次拆迁中,被认定为非法建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所称的家庭暴力不存在,其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亦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梅 

                                            20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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