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的股权如何继承?-长沙离婚律师张梅-长沙律师-长沙婚姻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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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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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代持”的股权如何继承?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637


     股权是高净值人士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70%的高净值人士都拥有股权。而随着“富一代”的年迈,股权传承也越来越成为高净值人士关注的话题。对此,笔者拟结合自身的实务实验,推出股权继承系列专题文章,为高净值人士最关心的股权继承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问题引入:

浙江某民营企业的陈老板,在90年代抓住发展机遇,靠着自身的勤奋努力,现在已经成为全国有名的房地产商人。早年,陈老板和王老板一起创业,大家互相帮忙,互相成就。当年王老板的项目公司遇到资金危机,陈老板慷慨解囊几千万资助,王老板十分感动,便以股相抵,但一直没办理变更手续。不料,陈老板突发疾病过世,小陈匆忙接手公司遇到资金链问题,向王老板求助,王老板避而不见。小陈此时想起来,王老板的公司中还有自己父亲的股权,当年父亲这么帮他,现在也该是还回来的时候了,遂打算起诉。
那么,小陈的诉求能实现吗?又该如何实现呢?他能直接请法院将王老板“代持”的股权判归自己所有吗?

一、“代持”、继承两步走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代持”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代持”股权的继承无法一步到位,至少需要分两步走。即先确认“代持”关系,而后发生继承。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497号《钟华、王奇与烟台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王某生前以庆铃公司的名义购买烟台银行的股份。后王某过世,其继承人钟华、王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庆铃公司所代持的烟台银行股权归钟华、王奇所有。烟台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庆铃公司名下的320万股烟台银行股份中的100万股系庆铃公司代王某持有,但该院未直接确认100万股归钟华、王奇所有。山东高院维持原判。钟华、王奇申请最高院再审,认为应该直接判归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系股权确认纠纷,钟华、王奇是否能作为王谦的继承人取得王谦的财产权益属于继承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审判决未将属于王谦的实体权利直接判归钟华、王奇所有,并无不当。”

那么,如果案由是继承纠纷呢?是不是直接能确认代持的股权归自己所有呢?答案同样也是不行。

在(2016)京03民终12481号仲×等与王×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1不是北京神州圆通钢筋机械连接技术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如仲×等认为有代持股问题,应另案和登记股东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因此,要继承代持的股权,两步走是必不可少的。在代持股权的继承中,其关键还在于代持股权的确权问题。

二、确认“代持”:合意比出资更重要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第二十五条的前两款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在确认代持关系时,首要关键因素是”代持”合意,其次才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96号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婧与王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刘婧向王昊汇款,但未说明汇款用途,也未能提交具有委托王昊认购江苏圣奥公司股份内容的其他证据。……由于资金往来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委托投资、共同投资、赠与、借款、还款等等,他人很难判断当时刘婧和王昊之间实际发生的事实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昊收到刘婧汇款资金后已经将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财产形态的转换是基于王昊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完成的,刘婧没有提供其参与处分将其汇款货币资金转换为股权财产形态的证据,其可以依法向王昊主张货币资金债权,但据此主张股权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刘婧提交的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能够证明存在资金流转关系,但仅凭其汇入王昊账户的该两笔资金在数额和时间上与王昊向江苏圣奥公司的投资相吻合的事实,难以认定刘婧和王昊对资金的用途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根据资金流转的事实推定刘婧委托王昊并以王昊名义向江苏圣奥公司投资。

律师说法

股权代持是许多人选择的管理财富的手段之一,在生活中也较为常见。上海二中院在《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专门就2012-2016年的股权代持纠纷做了一个总结。白皮书显示,近年来股权代持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超过30%。但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代持的正确姿势,以下袁芳就为您提几点建议。

一、 书面的代持文件必不可少

正如最高院法官在上述案例中的观点,在该案中,刘婧两次向王昊银行账户汇款,而王昊在收到该两次汇款后当日即汇入江苏圣奥公司银行账户,但最高人民法院依然未认定双方有代持的合意。因此,在代持关系中,代持合意是代持关系成立的关键,法院对于代持合意的成立,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仅凭出资往来无法推定出资关系。
因此,留下具有代持合意的证据是必须的。证明代持合意的方式有很多,比如书面文件、录音、短信、证人证言等。而所有的证明中,书面的代持文件无疑是证明代持关系最好的选择。书面的代持文件可以是很复杂很全面的,比如几页纸的代持协议,会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能只是简单粗暴的一句话,比如汇款时备注的那一句“用于某某某购买XX公司X%股权”。

两者都是代持合意的证据,但由专业人士负责起草的代持协议的风险预防指数肯定比备注中的一句话要强得多。
   在商业活动中,有很多企业家出于对合作伙伴的信任、长期的商业交易习惯,不习惯于签订代持协议,或者留下书面的证明,比如本文开头案例中的陈老板即是如此。但如果没有书面的代持文件,即便有真实的出资,恐怕在法院认定代持关系时也仍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因此,一份书面的代持协议还是必不可少的。

二、 出资与合规很重要

在签订了书面代持协议之后,出资与尽调也尤为重要。隐名股东应当将出资的事实一并固定下来。如果尚未出资,则可以约定将来出资均由隐名股东出资;如果已经出资,则可以通过出资确认函的形式追认出资事实,而防止出资事实不清,影响股权权力的认定。

另外,代持关系只是合同关系,只能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则没有效力,因此做好提前的尽调工作,如何实现显名和退出,是否可能因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况,都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在浙江省高院(2018)浙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中,浙江省高院即认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其上述关于保险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的规定,有其授权立法的依据,且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基本秩序,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案涉《股份代持协议》不符合上述规范,不能成为股东变更的依据。

三、 最好立一份遗嘱

    第三点建议,就是立一份遗嘱。

之前有一位客人笑问我,我爸妈就我一个孩子,我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去世了,他们不立遗嘱也都是我一个人继承,所以我为什么要花钱请你们订立遗嘱呢?

我便也笑着问她:那么你知道你父母有多少财产呢?有几张银行卡,银行账号和密码你都知道吗?

    她说那倒没留意,说实话我自己有多少钱我都不知道。但是,这都可以查清楚的吧?

也许很多人会跟这位客人一样的想法,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一劳永逸可以一次性查清所有遗产的方法。去法院诉讼,也费时费力,需要提供大量的财产线索。而一份清楚明了的遗嘱,其意义不仅在于明确分配,定纷止争,更在于为遗产继承提供便利,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

股权的继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商事与家事两个领域,以及《继承法》与《公司法》的冲突与协调。在袁芳说法股权继承系列中,袁芳将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大家讲解疑难问题,并提供一些实用建议,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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