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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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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2114


妻子为朋友借钱作担保,因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将借款人、担保人告上法庭,同时将担保人丈夫也列为本案被告告上法庭。那么,这种保证之债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丈夫是否也要为妻子的担保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法院作出了:保证之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丈夫承担还款的诉讼请求。

  2006714,赵丽向李玲借款人民币950万元,赵丽向李玲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06817一次性归还。因李铃向张山借款人民币20万元,李玲于20061020向张山出具借条一份。20061031,李玲与张山协商后签订债权转让书一份,载明:李玲将赵丽向其借款人民币950万元中的债权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张山,由张山行使该债权,赵丽将欠款人民币20万元直接付给张山。张山、李玲在该债权转让书上签名。同日,李玲为上述转让债权向张山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李玲为赵丽欠张山人民币2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李玲在该担保书上签名。但赵丽在债权转让书及担保书上均未签名。因赵丽、李玲未归还借款,张山于200764诉讼来院,要求李玲、黄贵(因黄贵是李玲的丈夫)、赵丽归还借款。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玲向张山借款,理应归还借款。李玲将与赵丽之间的债权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张山,系张山与李玲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李玲将债权转让给张山时虽未告知赵丽,但在本案诉讼中,赵丽已知道李玲将债权转让给张山,故李玲将债权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张山成立,赵丽应向张山归还借款。李玲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李铃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张山要求李玲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张山提出黄贵与李玲系夫妻,理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李玲系保证人,张山并无证据证明黄贵愿为赵丽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黄贵也明确拒绝,故张山要求黄贵归还债务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了一、赵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张山人民币20万元,李玲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张山要求黄贵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判决。

  [说法]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夫妻一方因保证所产生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解决何为夫妻共同债务,何为夫妻个人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从以上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可以看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了,保证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玲将享有赵丽2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张山后,又为赵丽的还款进行了连带保证,李铃从原本相对于张山的债务人转变成债务人赵丽的保证人,那么由此产生的保证之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呢?对此《婚姻法》及《担保法》均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张要求黄贵归还债务于法无据,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张山要求黄贵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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