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共同偿还?-长沙离婚律师张梅-长沙律师-长沙婚姻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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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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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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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婚姻律师网张梅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重大个人债务,债权人能以善意第三人为由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证明第三人为恶意,则推定第三人为善意,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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