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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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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1239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对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关系所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夫妻财产制的形式一般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者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在现代,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行使管理权。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有权收回其原有财产,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是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按共同所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得分割;共同财产制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与婚后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仍为其个人财产。

  三是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一方以契约的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对方行使。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1980年婚姻法只在第十三条原则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其规定的比较原则、抽象,因而实践当中不易于操作。现行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除保留了原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外,还新增加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同时也对约定财产制规定得更加具体、明确。

  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但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我国目前确定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其约定不明确,或者其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这说明,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此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定义和所得的定义非常关键。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领到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止的时间。依此,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均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中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是指对该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必须对实际财产的占有。当财产权利的取得时间与实际财产的占有时间不一致时,所得即指权利的取得,即应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界线。

  所以实践当中,继承权的取得与对所继承财产的占有常常是分开的,无论对所继承的财产是否实际占有,只要取得了继承权,即为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使只是夫或妻一方所得,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及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承包人、租赁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财产、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一方或双方根据著作权所获得的稿酬。无论著作权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稿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的婚前财产、子女的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在行使处理权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特别是对夫妻共有财产作较大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另外,夫妻在财产上的义务也是平等的。对于共同生活的消费,如赡养、抚养等,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对共同生活所欠之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夫妻任何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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