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前,由父母为我在武汉市购得一处位房,产权上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婚后了,是否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呢?如果发生折迁所得到经济补偿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呢?-长沙离婚律师张梅-长沙律师-长沙婚姻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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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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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婚前,由父母为我在武汉市购得一处位房,产权上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婚后了,是否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呢?如果发生折迁所得到经济补偿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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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父母为你购买的房产,因为是在婚前,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产应该属于你自己的个人财产。
再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财产的性质不会因时间而发生变化。
2、在发生拆迁的情况下,你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实际上不是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所以你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从某种程度上讲,经济补偿只是将你的财产(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而已,因此不存在所得的问题,所以在《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将这种情形列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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