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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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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房屋产权被亲妹妹“掉包”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1453


    一对亲生兄妹,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撕破脸闹上公堂。妹妹手持房产证,告哥哥占房不搬;哥哥心生委屈,据理力争。亲情演绎下的财产权属纠纷,究竟孰是孰非,最终通过法官层层剥茧,真相浮出水面……原来哥哥的房屋产权被人无情“掉包”,而掉包人竟是自己的亲妹妹。

    今年45岁的蒋立胜家住石河子乡。提起被40岁的妹妹蒋立虹告上法庭,他唯有一声叹息,“这场官司真的让我想不到。当初我买房,为付房款妹妹 确实给我帮了很大的忙,可没想到,她的‘帮忙’之后原来另有目的。一家人今天闹到这一步,真是让我寒心,不知今后还能相信谁。”

    蒋立胜说,他和妹妹各自成家后,两人关系一直很和睦。“2002年,我在石河子乡购买了方某的5间房屋,用于开办厂子。 当时和方某约定房价为7.4万元,在四年内我分五次陆续支付完毕。期间,我在原地又陆续建了7间房。”蒋立胜说,“付完房款后,妹妹说能帮我办理房产证,我就把手续全部交给了她。”蒋立胜做梦也没想到,两年的时间过去了。2008年3月,他没有等到期盼已久的房产证,却等来了法院的一张传票。更让他倍感吃惊的是,告他的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亲妹妹蒋立虹!

    在诉状中,蒋立虹说,“2006年,因哥哥蒋立胜开办厂子,借用了我的12间房屋。后我因为要偿还债务,准备出售房屋,就通知哥哥将房屋腾空归还给我,可是哥哥接到通知后拒不搬出房屋。”蒋立虹请求法院判令蒋立胜返还借用的房屋。

    “房屋明明是我的,怎么变成借用妹妹的了?”蒋立胜感到一头雾水。法庭上,蒋立虹当庭出示了12间房屋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上,清晰地写着所有权人的名字为“蒋立虹” 。这份在蒋立胜看来是“移花接木”的房产证,方才让他如梦初醒,“真没想到妹妹把房产证办在了她自己的名下!”一方持房产证索要房屋,一方认为房产证被人“掉包”应属无效,兄妹俩为了12间房屋的权属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为证明房屋是自己的,蒋立胜出示了方某收房款时给自己出具的收条5张,并请方某当庭作证。方某说,2006年秋,兄妹俩的一个亲戚曾拿着一份委托书来找他,因自己不识字,听到念的内容为:“我在石河子乡的房产和宅基地证变更为蒋立胜所有,一切变更手续事宜由蒋立胜全权代理,特此委托”。因确定房子是卖给蒋立胜的,方某就在“委托人”处签了名,并事后将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在内的所有卖房手续都交给了蒋立胜。在法院查明的这份委托书中,“蒋立胜”处实际上却写着“蒋立虹”的名字,而在“被委托人”处也签着“蒋立虹”的名字。对此,方某表示所念的内容和实际内容并不相符,自己因不识字受到欺瞒,并不知情。凭着这份“移花接木”的委托书 ,蒋立虹顺理成章地把房产所有权证书办在了自己的名下。

    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方某的证言及方某收取蒋立胜交纳房款的收条、蒋立胜与别人签订的建房协议等证据,足以证实方某房屋的购买人是蒋立胜,故双方所争议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当是蒋立胜。因蒋立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仅凭房产证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其通过购买取得了所有权。法院判决:驳回蒋立虹的诉讼请求;蒋立胜从方某处购买的房屋及其自建房屋的所有权归蒋立胜所有。

    蒋立虹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12月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有了新的说法:“蒋立胜购房时,因缺少资金,曾用我的一套楼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元。作为报答,蒋立胜将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办在了我名下,我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蒋立胜应将房屋返还我。”

    对于妹妹的说法,蒋立胜表示:“妹妹确实帮过我,曾以她家的房子做抵押,为我贷款5万元。但是银行贷款和利息是我个人还清的,妹妹并没有为我还款。”因蒋立虹没有提供贷款是由其归还的证据,中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定。 中院认为: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时,仅是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蒋立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从方某处购买了房屋,仅凭房产证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其通过购买取得了所有权。因此,原审认定蒋立虹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正确。

    今年3月18日,蒋立胜拿到了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让他最终赢了官司,讨回了自己的权利。可是一场法律的较量下,亲情的逝去让他的心情依然无法释怀,离去前的那一刻,他沉默着不发一言,只从嘴里吐出了一声长长的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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