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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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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赠共有房产所签协议无效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1260


       真实案例: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0年结婚,婚后二人非常恩爱,因为张某的娘家比较贫困,张某婚后特别照顾娘家,还时不时地拿钱资助弟弟上学,李某的家境比较好,工资待遇也高,非常支持妻子的这些做法。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李某的工作单位效益不好,李某的收入减少了,再加上自己也有了孩子,花销比以前大多了,李某就与妻子商量,以后尽量少管娘家的事,妻子答应了丈夫的要求。 

  2006年妻子张某有了外遇,丈夫李某发现后非常生气,于是二人关系恶化,开始分居,但尚未离婚。 

  2008年,妻子张某瞒着丈夫将自己以前空闲的老屋赠送给自己的弟弟,并签订了赠送协议。丈夫李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一纸诉状把妻子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屋赠送合同无效并判令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房屋系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妻子张某未经丈夫李某同意,擅自签订赠房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处分给自己的弟弟,其行为损害了丈夫李某的合法权益,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因为二人已经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不成,于是判决二人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讼争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应该由双方共同支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我国已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的妻子张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严重损害了丈夫的利益,并且是无偿赠送给自己的弟弟,因此,可以推断,其弟并非善意第三人。所以,法院判决赠送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还涉及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已经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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