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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张 梅
简介:男,汉族,36岁,湖南常德人,历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擅长于婚姻家庭、及与婚姻家庭事务有关的公司法、合同法领域,已办理300余件婚姻案件,现服务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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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今为“婚房”对簿公堂

(来源:长沙婚姻律师网点击数:1604


       相恋5年的情侣,买了婚房,却还没迎来婚礼就分手了。分手后,因新房问题,贾某将昔日女友廖某告到法院;买房时,贾某的父亲贾先生借给两人钱,现在贾先生要求两人还钱,将贾某和廖某双双告到法庭。昨日13时30分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小板桥法庭开庭审理了两案。

“婚房”借款父亲催还
    
    贾先生介绍,2003年,儿子贾某在武汉读书时,认识了湖北女子廖某,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8月,儿子和女朋友为结婚购买新房,他借给了两人90233元,用于交付购房定金、预付款、配套设施费等。两人在昆明市十二棵橡树庄园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为贾某和廖某共有。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两人又向贾先生借了44384.10元。当时借给两人钱,是基于两人是恋爱关系,但在2008年2月底,儿子跟女朋友分手,廖某远赴深圳打工。因此贾先生将两人告到法庭,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借款90233元的合同,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4617.1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昨日,廖某专程乘飞机从深圳到昆明出席了庭审。庭审中,廖某对与贾某共同向贾先生借款90233元没有异议,但对于借款44384.10元,她表示,这笔钱借条上没有她的签名,是贾先生父子的行为,此外,借款90233元按照约定,是十年后归还,她到时会还。
    
    贾先生的代理人、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贾先生借款给儿子和廖某,是基于双方是恋爱关系,且两人马上要结婚,现在两人分手,廖某在深圳打工,联系不上,她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44384.10元,也是用于装修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子。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庭没有组织调解,宣布择日宣判。

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法庭当日还审理了贾某诉廖某一案。原告贾某诉称,他自2006年11月起按月还贷款本息,迄今已还银行贷款本息30253.4元。被告从未还过银行贷款。为购该房及装修,现原、被告双方尚欠银行贷款142772.31元,欠原告之父贾先生134617.10元,合计共同债务277389.41元。因联系不上被告,不得不告到法院,原告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判决昆明市十二棵橡树庄园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为购该房及装修所欠借款由原告偿还,原告补偿被告5000元;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
    
    法庭组织调解时,被告要求补偿三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贾某的代理人认为,购买该房的钱全部是由原告父亲及原告支付的,贷款是贾某按月偿还的。被告未支付过一分钱,也未偿还过银行贷款。律师认为,最好将争议房屋判给贾某,由贾某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和欠贾先生的债务,由贾某给予廖某适当补偿。这是最切合本案最适当最好操作的处理方式。
    
    廖某认为,当时买房时,因为贾某独自一人不具备还款的能力,她才作为共同人向贾某父亲借款。她偿还了几次贷款,并未像原告所说没有支付一分钱。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提醒婚前买房要慎重
    
    男女朋友为结婚共同买房,由一方父母给予赞助或借款支持,这种情况已经越来越常见。律师在此提醒:恋爱关系不一定稳固和可靠,最好不要被爱情的甜蜜冲昏头脑,最好不要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以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若一定要买,双方可以签订一个财产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宿,或分手后财产的处理办法。向一方父母的借款一定要写下借条,否则借款关系可能无法认定。另外,一定要保留好相关材料和付款票据。买房是人一生中重大的经济行为,买房时最好先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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